3、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六十四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3、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六十五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14、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的;
⑵“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⑴“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认证认可条例》六十七条
⑵“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⑶“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商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1)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第十一条: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6、境外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性活动
9、境外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应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决定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实验室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提供反映实验室真实情况的材料,不得采取造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审批决定。
(4)主要方式是在实验室检测设备齐全、检验人员具备有关技术能力条件下,证实是否确实完成了检验过程。一是可从检验报告核查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完整性,再追溯到检测设备的使用记录或管理状况(如报告时间内的是否存在设备停用、送检或维修等情况),核实设备的使用状况;二是可以抽取多份同种产品的检验报告或原始记录,核实不同报告是否存在数据或检测设备打印图表、数据部分或完全一致的问题,以证实报告的线、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责成实验室提供有效期的资质认定证书或从省质监局网站查询确认或直接询问发证部门。证书超出有效期限而存在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行为的,视为无证查处。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从实验室存档报告或客户处抽取检验报告,核实检验报告的产品和项目是否在资质认定审批的范围内。每个实验室的审批范围可以责成实验室提供书面的批准文件或从省质监局网站公布的“通过资质认定实验室信息查询”中查询或从省质监局印发的年度公告中查询。
(五)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从事检测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到实验室现场逐一进行核实。
(六)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调查取证查处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按照检测过程核查各种记录是否完整并按照规定留存归档。
(七)实验室未经指定或超出指定范围,擅自从事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测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依据国家认监委指定实验室目录(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确认实验室是否是指定实验室;抽取实验室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验报告,核实检测的产品是否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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