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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5-10-12 00:35    文字:【】【】【
摘要:发布日期:2025-10-11 17:40来源: 万荣县人民政府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做好万荣县第四

  发布日期:2025-10-11 17:40来源: 万荣县人民政府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做好万荣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5〕8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运政发〔2025〕1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万荣县县情县力的全面体现,将全面摸清新时代万荣县“三农”发展现状,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实施,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普查。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主要内容: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成立万荣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县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承担农业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任务。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研究解决普查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合力推进普查顺利开展。各乡(镇)要尽快组建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做好本乡(镇)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普查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共同组织推进;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类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方面的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耕地信息等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事项,由县林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基础设施信息等方面的事项,由县水利局负责和协调。公安、民政、司法、人社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共同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财政局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科学编制、按时足额拨付、确保落实到位。普查经费包括普查工作经费、“两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以及数据采集设备(PDA)购置等相关支出。县财政局和普查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抽调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补贴,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选聘,主要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网格员、当地居民中选调,或面向社会临时招聘。选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普查工作。各级普查办公室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普查知识和技能。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推进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泄露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将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数据的全流程质量管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采用有效技术和管理措施,切实保障普查数据安全。对普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涉及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或需作组织处理的,由统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置。

  要高度重视普查宣传工作,认真抓好策划和组织落实,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全县统一安排,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户外广告、宣传画、入户宣传礼品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填报数据,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加快推进普查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推动数字技术赋能普查全过程。综合运用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方法,切实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工作负担。要大力推进部门行政记录共享与应用,深化大数据在普查中的融合使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同时要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和成果共享,积极推动普查数据在跨部门之间的协同应用和综合治理。

脚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