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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6-05-25 14:28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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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汇注册 - 官方指定登录平台"“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筑牢我县农业生产根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规范种子(苗)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县农业生产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种子是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从事农作物种子(苗)的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目前,食用菌、中药材以及非主要农作物中的常规种子,均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管理。凡在我县开展上述种子(苗)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须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在种子播种或销售前需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种子(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准确记载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销售的种子(苗)应当附有规范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并与所售产品完全相符。标签和使用说明应印刷清晰、附着牢固、易于识别和持久保存,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标签应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信息,质量指标(如纯度、净度等),检测日期、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检疫证明编号等。具体参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执行。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对生产经营的种子种苗质量负责,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种子种苗的违法行为。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广大种子(苗)生产经营者:种业兴则农业兴,种业安则粮食安。营造公平竞争、安全可靠的种业市场环境,是每一位从业者的法定责任与应尽义务。希望大家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坚守质量底线、诚信守法经营。

脚注信息